广西乡村旅游行业协会
会费缴纳管理办法
一、收费依据
为做好广西乡村旅游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工作, 根据国家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管理办法和《广西乡村旅游行业协会章程》精神,制定本办法。
二、会费使用原则和范围
会费的收缴、管理与使用应坚持量入为出、遵章守法、厉行节约的原则;仅用于本协会业务范围内开展的各项协会活动、评奖评优及会务办公、交流推广费用开支,服务于行业发展和会员。
三、会员义务
1、凡自愿申请,经审核批准加入广西乡村旅游行业协会的团体单位会员,依据章程规定可享受权利并应履行义务。
2、按期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会员缴纳的会费,是协会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
3、从获得会员资格之日起,会员应每一年当年内按会费收取标准缴纳会费。
四、会费标准
1、根据为会员提供服务的内容、方式及性质的不同,壹年期的会费收取标准如下:
一、会长单位: 陆万元整(¥6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叁万元整(¥30000元)
三、理事单位: 壹万元整(¥10000元)
四、会员单位: 壹仟元整(¥1000元)
2、经协会理事会商量同意,对其它涉及旅游、农业等相关专业的教育和科研机构单位、对协会成员的经营管理帮扶和资源优势互补的单位团体应免收入会费。
3、会员组成一般是企业单位、旅游、农林业科研院校等性质法人代表组织,原则上不接收个人会员。
4、会员可以按自愿原则,以高于上述标准的数额缴纳会费。
五、会费缴纳时间及办法
1、会员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现金、转账等形式将会费直接交至“广西乡村旅游行业协会”账户。(账户名称:广西乡村旅游行业协会;账号:2102112509300083097;开户行:工行南宁航洋支行),新会员于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会费。
2、会员于每年3月31日前缴纳当年会费,新会员于入会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当年会费。
3、会费由秘书处负责收取及管理,并开具《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本会日常经费开支由秘书长审批,专职会计审核做账,重大活动或主要项目开支由会长召集理事会会议审定决定。
4、成立监事会和民主推选监事长,负责监督和审查会费收支情况,并定期书面报告理事会大会。
5、会员因特殊情况需减免会费的,可向协会提出申请,由协会理事会讨论决定是否准予减免。对于无故超过3个月不缴纳会费的会员,被视为自动退出协会会员,不再退还其缴纳的会费、资助和捐款。
六、会费管理
1、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2、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以及以协会名义召开的其它会议费用;
3、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及协会所需办公设施和用品的支出;
4、协会内部刊物和网站的开办运营费用支出;
5、经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讨论决定的支出和其它合法支出;
6、财务收支情况由秘书处定期向理事会或监事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并按期向会员大会报告;
7、在年检时向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并按照民政部门和业务指导部门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本办法经2016年1月28日广西乡村旅游行业协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会议表决通过,2016年2月1日起实施,本办法解释权归广西乡村旅游行业协会常务理事会。
广西乡村旅游行业协会
二0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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